近两年,旅游九游娱乐业快速回暖。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1月2日发布的数据,仅元旦假期一天,全国边检机关共计保障180.3万人次中外人员出入境,较去年同期增长13.7%。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出入境人次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11.1%、12.8%和33.6%。
走出喧嚣城市,融入宁静自然已成为众多家庭假期选择。然而,随着旅游业复苏,“驴友”在野外遭遇意外被困、受伤、失踪乃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将美景背后的风险再度置于公众视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驴友蹭团”出意外的典型案例,引人深思谁该为这类意外买单?
50多岁的老陈是一名资深“驴友”,2021年8月25日老陈从微信群里得知某旅行社即将组织一场“某岭古道”的户外徒步活动,想着自己和旅行社工作人员梁某很熟,便没有通过活动链接报名,也没有在群里告知要参加活动。8月28日上午,老陈到达集合地点,经梁某与导游“打招呼”后,以亲友的身份上车随行,“蹭团”徒步,并转发了38元红包给梁某,随后梁某为老陈购买了保险。
当天,老陈仅随身携带了一瓶水,并未携带午餐干粮、登山杖等徒步物资及装备。登山时,老陈一开始与队伍同行,后因觉得大部队行进速度较慢,15时左右,老陈决定独自一人先行登山。两小时后,导游发现老陈失联,在自行搜索无果后于当晚23时报警。次日凌晨5时,警方在偏离原定徒步路线的某水库大路上发现了已没有生命迹象的老陈。事后,旅行社垫付了5005元给老陈子女用于处理其丧葬事宜。
老陈子女认为,老陈是在参与旅行团活动时意外坠落高坡死亡,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者对此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老陈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同时,老陈的意外死亡符合意外险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老陈子女遂将两者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责任。
被告旅行社、保险公司不同意老陈子女的诉求。旅行社认为,老陈是作为活动调度人员梁某的亲友“蹭团”参加徒步活动,没有通过活动链接报名,与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则认为,老陈擅自离队行动,且死亡原因是“猝死”,系因自身疾病致死,不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旅行社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老陈子女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0.1万余元,并驳回老陈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老陈子女及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这一案件,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廖敏敏表示,本案中,虽然老陈并未通过正规报名渠道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该徒步旅游项目,但旅行社人员同意老陈上车并为其购买保险,双方实际上已经在履行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案件争议焦点之一便在于事故是否在意外险的承保范围内。
“案涉《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故意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危险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听从导游、领队的要求及劝阻等。本案中,老陈参加旅行团并委托旅行社工作人员梁某为其购买意外保险,梁某按团队出行的方式以旅行社作为投保主体购买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条款对老陈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证据表明,老陈在登山过程中独自一人离队,其自身做出的危险性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由。因此,某保险公司对此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廖敏敏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