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招徕游客奖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7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恢复振兴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为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客源市场,进一步拉动并促进文旅消费,推进全县旅游产业发展,发挥政府奖励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主要针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组织大名县行政区域外游客及境外游客入大旅游的旅行社进行激励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年度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按照符合奖励标准的旅游团队递交申报材料的先后顺序,资金奖完为止。
第四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该项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并按季将奖励情况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旅游团需游览1个及以上收费景区或项目。(需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备,并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定及对外发布的收费景区或项目)。
(三)旅游团须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外发布的餐厅或宾馆内至少团餐1次或住宿1晚。
第六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定期将审核通过的收费景区或项目、住宿宾馆、团餐餐厅名单,通过大名县人民政府官网、“大名县文旅局”微信公众号、“大名文旅”抖音号等平台及时对外公布。
第七条 对组织来大旅游的国内团和入境团(包括港澳台),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第八条 组织飞机团、专列团、自驾车队、大巴团、游轮团等大型团队来大旅游的旅行社,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组织飞机团来大旅游,每班次人数达到50人及以上的,奖励5000元;每班次人数达到100人及以上的,奖励10000元。
(二)组织专列团来大旅游,每列人数达到300人及以上的,奖励10000元;每列人数达到400人及以上的,奖励16000元;每列人数达到500人及以上的,奖励25000元。(通过专列终点站为邢台、邯郸、安阳、濮阳、聊城、鹤壁、菏泽、长治、北京、郑州、石家庄等经我县认可的站点,来大名的都可定义为专列团)
(三)组织大巴团或游轮团来大旅游,一次性组织300人及以上的享受奖励政策。客源地为70公里以内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客源地为70公里以上200公里以内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客源地为200公里以外的,一次性奖励12000元。
(四)组织自驾车队来大旅游,一次性达到20辆车或80人及以上的,奖励2000元;一次性达到50辆车或200人及以上,奖励5000元;一次性达到70辆车或300人及以上,奖励9000元。
对本办法有效期内排名前五且组织超过1万人次以上来大旅行社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2万元,第二名奖励1万元,第三、四、五名各奖励5000元。
县财政按照年初预算安排,于每年第一季度拨付旅游奖励资金预算数的四分之一,作为奖励资金兑付周转金;以后每季度根据奖励资金兑付周转金使用情况及时补充。
第十一条 旅游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须在团队到达1日前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报,提供行程确认单。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须在团队离大后5日内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相关的纸质材料。
凡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需提供《大名县招徕游客奖补申请表》、游客名单、组团社和地接社确认件、行程、景区收费项目及宾馆消费发票的复印件;旅游专列团、包机团需提供铁路、航空部门的相关文件;旅游大巴团需提供租车合同;游轮团、自驾游组团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所有奖励资金申报、认证、核算均应按程序要求进行申报审批,不按程序申报奖励的,一律不予受理。每季度兑现一次奖励,在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资料审核认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多家旅行社共同组织的团队,由牵头旅行社申请奖补,两家或多家旅行社不能联合申报;同一人次或事项只奖补一次,不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奖补项目中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示制。审核结果在大名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奖补的旅行社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材料,并积极配合大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完成抽查审核工作。对提供记录与实际不符、超出申报时间或申报事项不在规定期限和范围的旅行社不予奖补。
(二)由于申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服务质量过失,年度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含3次)或发生重大投诉事件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其退还申领奖补费用并有权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奖补申报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九游娱乐文化 九游app官方入口查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大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